國立臺灣大學教務處師資培育中心教育實習安排及協調要點

師資培育中心 93年11月15日 業務會議通過
師資培育中心 93年12月13日 實習輔導委員會通過
師資培育中心 95年6月5日 實習輔導委員會修正通過
師資培育中心96年3月 5 日實習輔導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1. 一、為確保教育實習安排及協調之公平、公正及公開,特依國立臺灣大學(以下簡稱本校)教育學程修習辦法及國立臺灣大學教務處師資培育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教育實習課程實施計畫訂定本要點。
  2. 二、本要點之適用對象為申請且符合參加次學年度一年教育實習、半年教育實習課程資格或非應屆畢業學生申請參加教育實習。申請者以修習本校教育學程者為限。
  3. 三、為建立伙伴關係,本中心定期遴選教育實習機構,簽訂教育實習合作契約書,並將實習學校公布於網頁。
  4. 四、為顧及實習安排之彈性和時效,並尊重各實習學校之意願,由實習學校擇定下列兩種方式之一:
    1. (一)登記分發:實習學校提供實習名額,由同科申請者進行協調。
    2. (二)申請面談:實習學校提供參考名額,申請者至各實習學校面談、取得實習同意書。
  5. 五、申請者選擇實習學校應以本中心簽約之實習學校為限。除申請跨區實習外,不得自行尋覓實習學校。
  6. 六、教育實習協調實習名額程序:
    1. (一)由本中心召開教育實習說明會,並公布實習名額,推選各科召集人,再由各科教材教法或教學實習授課老師,於課堂時間指導各科召集人與申請者進行實習學校協調。
    2. (二)各科召集人應召集該科所有申請者,協調實習名額,並由申請者就本要點第四點第(一)種或第(二)種之方式選擇實習學校。
    3. (三)申請者自行拜訪實習學校或瞭解實習學校情形。
    4. (四)選擇第四點第(一)種之登記分發申請者,應在本中心公告之實習名額中做選擇並協調實習名額,不得自行商請實習學校提供實習名額。
    5. (五)選擇第四點第(二)種之申請面談申請者,應前往實習學校面談,並取得實習學校同意書。
    6. (六)各科召集人將選擇第四點第(一)種之登記分發協調確定實習名單(註明參加半年或一年實習)以及切結書繳交本中心。
    7. (七)選擇第四點第(二)種之申請面談申請者,繳交實習學校同意書至本中心。
    8. (八)本中心上網公告各科實習名單一週,供申請者核對。
    9. (九)本中心正式行文通知實習學校,確認實習名額安排。
  7. 七、未依期限提出教育實習申請或參加實習學校協調、確認、繳交切結書或實習學校同意書之申請者,僅能就各科協調後所餘缺額或申請面談之實習名額中選擇實習學校,不得異議。
  8. 八、各科召集人應依規定時間將選擇第四點第(一)種之登記分發各科協調確定實習名單與切結書繳交本中心彙整,如未按時繳交,損及申請者權益,應由延誤申請者自行負責。確定實習名單經繳交後,不得再更改實習學校,或變更半年、一年教育實習。選擇第四點第(一)種之登記分發者,於當年行事曆公告之規定期限前仍未繳交切結書者,視同放棄教育實習之申請。 選擇第四點第(二)種之申請面談申請者,如未依當年行事曆公告之規定期限繳交實習同意書,視同放棄教育實習之申請。
  9. 九、申請者除參照缺額備註欄中實習學校所提條件,如半年或一年教育實習、完全中學之國中部或高中部、研究所畢業、校友等,進行實習學校協調,如有不明確者應向實習學校洽詢,洽詢結果通知本中心。
  10. 十、各科協調期間,實習學校所提供之登記分發或申請面談實習名額,如因故取消,本中心將公告於網頁,並通知該科召集人,各科應依修正後之缺額進行協調。
  11. 十一、實習名單協調確定後,實習學校所提供之缺額,如因故取消,原確認前往該校進行實習之申請者,應配合就各科協調後所餘登記分發名額或申請面談名額中選擇實習學校。必要時,本中心將個案予以協助。
  12. 十二、經確認實習學校之申請者,如因考上研究所等重大因素,無法依原訂安排參加教育實習者,應向實習學校提出致歉函,並副知本中心,同時向本中心辦理放棄實習申請,所遺實習缺額不得再遞補。經確認實習學校之申請者,如未如期至實習學校辦理報到且未辦理任何放棄教育實習申請程序者,本中心可視需要將名單公告上網周知;此類學生第2年仍得安排教育實習,但其安排之順位列於同科申請同學之後。
  13. 十三、各學年度教育實習安排及協調行事曆,由本中心訂之。
  14. 十四、實習名單表格、實習同意書、切結書、放棄實習申請書及向實習學校致歉函等格式,由本中心訂之。
  15. 十五、本要點經本中心實習輔導委員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